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提升教師實務與學術研究獎勵辦法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提升教師實務 與學術研究獎勵辦法
100年1月6日專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0年4月14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100年11月3日專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0年12月13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獎勵積極從事實務與 學術研究且具優異成果或表現之專任教師,特訂定「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提升教師實務與學術研究獎勵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經費來源為本校校務基金。於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為 限。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現職專任 教師,獎勵之研究成果或表現包括:專業技術精進、展演、參加競賽、學術專書著作、發明專利、學術研究。
第四條 每人每年申請獎勵之著作、 競賽、展演或創作,需冠上本校校名,每人每年以四件為上限。
第五條獎勵專業技術精進:
一、 取得教學相關專業技師資格或相當等級專業技能,發給獎勵 金上限一萬元。
二、取得教學相關甲級技術士資格或相當等級專業技能,發 給獎勵金上限五千元。
第六條 獎勵展演、參加競賽與學術專書著作:
一、 受邀參加國際性且具專業審查機制之展演,發給獎勵金最高 上限二萬五千元。
二、 參加國際性之競賽,獲金 (或等同) 獎者,發給獎勵金上限二萬五千元;獲銀獎者,發給獎勵金 上限一萬元;獲銅獎者,發給獎勵金上限五千元。
三、 出版教學相關且經審查機制之學術專書著作(比 照教師資格審查標準), 發給獎勵金上限五千元。
第七條獎勵取得專利:
一、 取得發明專利,發給獎勵金每件上限二萬五千元整。
二、 取得新型專利,發給獎勵金每件上限5 仟元整。
三、 取得新式樣專利,發給獎勵金每件上限3 仟元整。
上述專利係指經由本校核准辦理以本校為專利權人之專利申請案,並獲主管機關審定核給專利權者。
第八條獎勵學術研究:
一、 發表於SCI、SSCI、AHCI三種索引之國際期刊著作,按該期刊之影響係數(Impact Factor)排名敘獎,標準如下:
(1) 最佳排名≦20%,每篇發給獎勵金新台幣上限二萬五千元。
(2)20%<最佳排名≦50%,每篇發給獎勵金新台幣上限一萬元。
(3)50%<最佳排名,每篇發給獎勵金新台幣上限八千元。
申請人於申請時須檢附刊出當 年度JCR(Journal Citation Reports)提供所屬領域期刊之影響係數 排行表或同等級之依據,作為審查之根據。
二、 發表於EI、THCI、TSCI、TSSCI四種索引之期刊著作,每篇發給獎勵金新台幣上限五千元。
第九條 前述第五條至第八條之獎勵成果,以獎勵未獲校內或校外其 他單位獎勵或出國報告之經費補助者,每件作品以申請一份獎金為限。並為創作(展 演、獲獎)主 持人或論文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第十條 獲得獎勵之著作、競賽、展演或創作、專業技術等,若事後 發現有抄襲、作偽等情事,經查屬實者,除須繳回獎勵金外,往後不得提出獎勵申請。
第十一條 本辦法之各 項獎勵申請由研究發展處辦理,凡未於研究發展處登錄及提供完整資料者均不予獎助;申請人需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備妥文件提出申請,申請獎勵之成果有效日期以一 年內為限,逾期或資料不完備者恕不受理。
第十二條 申請本辦法獎勵之成果由『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學術審議委員會』進行審 議,審議通過後方得獎勵。
本辦法提本校研究發 展會議通過,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100年1月6日專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0年4月14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100年11月3日專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0年12月13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獎勵積極從事實務與 學術研究且具優異成果或表現之專任教師,特訂定「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提升教師實務與學術研究獎勵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經費來源為本校校務基金。於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為 限。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現職專任 教師,獎勵之研究成果或表現包括:專業技術精進、展演、參加競賽、學術專書著作、發明專利、學術研究。
第四條 每人每年申請獎勵之著作、 競賽、展演或創作,需冠上本校校名,每人每年以四件為上限。
第五條獎勵專業技術精進:
一、 取得教學相關專業技師資格或相當等級專業技能,發給獎勵 金上限一萬元。
二、取得教學相關甲級技術士資格或相當等級專業技能,發 給獎勵金上限五千元。
第六條 獎勵展演、參加競賽與學術專書著作:
一、 受邀參加國際性且具專業審查機制之展演,發給獎勵金最高 上限二萬五千元。
二、 參加國際性之競賽,獲金 (或等同) 獎者,發給獎勵金上限二萬五千元;獲銀獎者,發給獎勵金 上限一萬元;獲銅獎者,發給獎勵金上限五千元。
三、 出版教學相關且經審查機制之學術專書著作(比 照教師資格審查標準), 發給獎勵金上限五千元。
第七條獎勵取得專利:
一、 取得發明專利,發給獎勵金每件上限二萬五千元整。
二、 取得新型專利,發給獎勵金每件上限5 仟元整。
三、 取得新式樣專利,發給獎勵金每件上限3 仟元整。
上述專利係指經由本校核准辦理以本校為專利權人之專利申請案,並獲主管機關審定核給專利權者。
第八條獎勵學術研究:
一、 發表於SCI、SSCI、AHCI三種索引之國際期刊著作,按該期刊之影響係數(Impact Factor)排名敘獎,標準如下:
(1) 最佳排名≦20%,每篇發給獎勵金新台幣上限二萬五千元。
(2)20%<最佳排名≦50%,每篇發給獎勵金新台幣上限一萬元。
(3)50%<最佳排名,每篇發給獎勵金新台幣上限八千元。
申請人於申請時須檢附刊出當 年度JCR(Journal Citation Reports)提供所屬領域期刊之影響係數 排行表或同等級之依據,作為審查之根據。
二、 發表於EI、THCI、TSCI、TSSCI四種索引之期刊著作,每篇發給獎勵金新台幣上限五千元。
第九條 前述第五條至第八條之獎勵成果,以獎勵未獲校內或校外其 他單位獎勵或出國報告之經費補助者,每件作品以申請一份獎金為限。並為創作(展 演、獲獎)主 持人或論文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第十條 獲得獎勵之著作、競賽、展演或創作、專業技術等,若事後 發現有抄襲、作偽等情事,經查屬實者,除須繳回獎勵金外,往後不得提出獎勵申請。
第十一條 本辦法之各 項獎勵申請由研究發展處辦理,凡未於研究發展處登錄及提供完整資料者均不予獎助;申請人需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備妥文件提出申請,申請獎勵之成果有效日期以一 年內為限,逾期或資料不完備者恕不受理。
第十二條 申請本辦法獎勵之成果由『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學術審議委員會』進行審 議,審議通過後方得獎勵。
本辦法提本校研究發 展會議通過,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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