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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民國100年9月20日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10月26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期使學生結合理論和實務,養成正確之工作態度與倫理,增加學 生於職場的適應力與競爭力,成為學術與實務經驗兼備之人才,及增進學校與企業的互動關係,使人才培育更能符合產業界需求,特訂定「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學生校 外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對象

本要點所稱之實習係指本校專科部學生因課程需要在校外之全時實習,學生修習專業課程至相當程度, 得依各科校外實習辦法參加校外實習並列入為畢業學分。

第三條 推動組織

一、校級校外實習委員會

本校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相關工作,檢討實習及研究成效, 得成立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兼任之,委員若干人組成。一學年至少開會一次。

二、校外實習輔導小組

各科應設置實習輔導小組,必要時得以科務會議討論並決議各科學生實習實施細則,細則中應包括:

(一)實施學分數、實習時間與輔導方式。

(二)實施方式、校外實習考核與成績評分標準。

(三)學生出勤、督導與管理方式。

(四)實習輔導敎師之工作職責。

第四條 實習機會調查與審核

一、實習機會之開發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就業輔導組聯繫企業校友徵求實習機會。

(二)各科教師開發實習機會經科同意後 通報研究發展處。

(三)各企業主動向研究發展處提出校外實務實習申請。

(四)各科學生自行開發實習機會,經科同意後通報研究發展處。

二、「校外實習合作單位基本資料表」如(表一)。

三、各科須安排實習輔導老師評估企業進行初步瞭解,填寫「校外實習開發工作機會評估表」(如表二),審查合適之校外實習合作機會。

第五條 實習機會之安排與推介

(一)各科自行依該科校外實習辦法安排與推介實習機會。

(二)確定實習名單後、學生報到前,各科應與校外實習合作單位完成實習簽約,內容可依實際需求自行調 整。

(三)各科應於簽約確定後將實習名單彙送研究發展處備查。

第六條 實習職前訓練

各科單位主管、實習輔導老師須向參與實習學生作行前輔導,針對實習規定及生活作息等注意事項詳細 說明,俾讓實習學生瞭解遵循。

第七條 實習報到

一、實習報到時間依校外實習合作單位需要,學生於徵得同意後,得彈性提早報到或延後結束,俾便實 習工作順利進行。

二、實習報到前,各科應確認已辦理學生平安保險及意外保險。

第八條 實習期間考勤

學生校外實習行為適用本校學生行為規範及獎懲規定,實習期間出勤記錄得列入實習成績評核項目,規 範方式由各科與校外實習單位自訂。

第九條 校外實習輔導

一、各科須於學生實習期間,對每位學生施以校外實習輔導,並得由實習輔導老師及實習單位主管共同 執行。

二、實習輔導老師、主管、學生於實習期間,應共同研訂 「校外實習計畫表」(如表三),作為實習進行之依據。

三、各科之實習輔導老師應依排定時間赴校外實習合作單位拜訪主管及了解學生實習與生活狀況,以落 實專業要求。訪視後填寫「實習輔導紀錄」(如表四)送各科單位主管及研究發展處,俾便聯繫處理反映之問題。

第十條 實習輔導老師之職責

一、對實習學生實施職前教育,規劃實習內容並說明實習計畫。

二、規劃及訂定學生實習作業及實習成績評定標準。

三、定期巡迴輔導或電話聯繫實習機構,以瞭解學生實習狀況及問題。

四、評閱學生實習作業或報告及實習成績。

五、實習輔導老師鐘點費得涵蓋實習訪視支出,細則由各科自訂。

第十一條 實習單位之職責

一、 與任課老師 共同訂定確實有效之實習內容,並與學生配合依進度實際執行。

二、 輔導學生各 項安全操作,防止實習時發生意外。

三、 協助提供與 實習有關之各項資料。

四、 隨時舒解學 生實務作業上所遭遇之困難。

五、 協助安排學 生實習之食、宿及交通問題,以上費用除實習機構另有約定外,概由學生自理。

實習單位之職責以本校各科與各校外實習合作單位個別簽訂 之校外實習合作契約為主,惟以下列者為原則:

一、給予實習學生所擔任職務之必要訓練並輔導學生各項安全操作,防止實習時發生意外。

二、協助實習輔導老師瞭解實習學生實習狀況。

三、指導並協助評量實習學生之實習成績。

四、協助提供與實習有關之各項資料。

五、其他有助於校外實務研究及校外實務實習進行之事項。

第十二條 學生實習成績評核

一、各科辦理校外實習,其實習成績得由實習輔導老師及實習單位主管共同評定,其比例以各半為原 則,但得依各科實習輔導小組或課程委員會決議辦理。

二、學生應依計畫完成校外實習報告,未繳交實習報告者,該階段之實習成績不予核計。

三、實習期末成績應由學校實習輔導老師及公司主管共同評 定並送交教務處,實習報告置各科辦公室存查,作為教學評鑑之佐證資料。

第十三條 實習部門轉換之處理原則

一、學生若因實習單位不適應,須先告知實習輔導老師,輔導老師得依學生狀況轉介諮商輔導中心,經 諮商輔導中心輔導後仍無法解決時,得由輔導教師於各科實習輔導小組會議中說明並通過後,再報請研究發展處,始得另覓新實習單位。

二、實習期間轉換單位以乙次為限。

三、寒暑假之實習以不轉換為原則。

四、使用表單:「學生實習轉換實習單位申請表」(表五)

第十四條 實習終止

一、凡經醫師診斷或其他經各科實習輔導小組會議決議不適合實習之身心狀況者,未痊癒前須終止各實 習階段。

二、請假、缺勤超過公司規定。

三、發生重大事件經實習輔導老師通報且各科實習輔導小組會議決議終止實習者。

四、經實習機構或各科實習輔導小組評估無法勝任實習工作 者。

第十五條 實習期間,遇颱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災害,停課、停實習以 實習機構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宣布為準。

第十六條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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