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教學績優教師遴選辦法 2016-04-14
第一條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表彰績優教師,以提昇教師之教學、服務品質,特訂定「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教學績優教師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績優教師遴薦標準:
本校教師能善盡教師職責,充分表現學者風範,並具備下列各基本條件,及特殊條件之一者:
一、基本條件
(一)本校專任教師且在校連續任教達二年以上者。
(二)切實遵守學校有關教學之規定,授課時數符合基本時數,授課期間無遲到、早退、曠課、遲送或誤計(登)成績等情事者。
(三)最近二學年未辦理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者。
(四)前一學年度教學評量成績在四.○以上,且為該科(中心)前百分之五十以內者。
二、特殊條件
(一)熱心奉獻教學活動、積極擔任課業輔導教學與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等工作,有具體周詳之紀錄並著有績效者。
(二)配合教學需要,能精進或自行開發教材、教法,並有具體成效者。
(三)能善用研究成果或專利,進行教學活動,具有傑出教學成果者。
(四)能設計開發網路數位教學教材,實際投入教學活動,績效良好者。
(五)積極參與本職學門相關研習、進修,從事教學研究及著作,提昇本職素養,更新教學內涵者。
(六)對提昇學生讀書風氣與端正學生品德卓有成效者。
(七)其他與增進教學績效有關之具體成效者。
第三條 參加遴選方式:
一、推薦:由各科(中心)主任推薦教學績優教師參加遴選,推薦人數以不超過該科(中心)教師員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不足一名者以一名計(不含自薦人選)。(填寫附件表格)
二、自薦:由教師個人自行報名參加遴選且需經科務(中心)會議通過。(填寫附件表格)
三、若無推薦及自薦時,得由審查委員提名,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推薦,始可參加遴選。
第四條 申請時間:績優教師遴選申請作業,每學年辦理一次,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第五條 遴審作業由教務處主任、學務處主任、研發處主任、各科(中心)主任組成審查小組,教務處主任擔任召集人,課務組組長、教學發展中心主任列席,依下列項目討論及審查之:
一、教師提供前兩學年度各項教學工作相關紀錄與證明資料。
二、「教學績優教師推薦表」或「教學績優教師自薦表」之具體優良教學事蹟與佐証資料。
三、審查小組從推薦或自薦人選中擇優選出至多六名績優教師,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告。
第六條 教學績優教師贈與獎狀乙幀,並依當年度經費預算頒發獎金,以資鼓勵。獲獎教師應於獲獎後一個月內提供相關資料,公布於本校相關刊物、網頁或陳列展示,並得出席教務處舉辦之教學觀摩研習與義務協助本校推廣教學成效。
第七條 連續三年當選教學績優教師者,除重大貢獻者外,不得再提名推薦或自薦。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二條 績優教師遴薦標準:
本校教師能善盡教師職責,充分表現學者風範,並具備下列各基本條件,及特殊條件之一者:
一、基本條件
(一)本校專任教師且在校連續任教達二年以上者。
(二)切實遵守學校有關教學之規定,授課時數符合基本時數,授課期間無遲到、早退、曠課、遲送或誤計(登)成績等情事者。
(三)最近二學年未辦理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者。
(四)前一學年度教學評量成績在四.○以上,且為該科(中心)前百分之五十以內者。
二、特殊條件
(一)熱心奉獻教學活動、積極擔任課業輔導教學與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等工作,有具體周詳之紀錄並著有績效者。
(二)配合教學需要,能精進或自行開發教材、教法,並有具體成效者。
(三)能善用研究成果或專利,進行教學活動,具有傑出教學成果者。
(四)能設計開發網路數位教學教材,實際投入教學活動,績效良好者。
(五)積極參與本職學門相關研習、進修,從事教學研究及著作,提昇本職素養,更新教學內涵者。
(六)對提昇學生讀書風氣與端正學生品德卓有成效者。
(七)其他與增進教學績效有關之具體成效者。
第三條 參加遴選方式:
一、推薦:由各科(中心)主任推薦教學績優教師參加遴選,推薦人數以不超過該科(中心)教師員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不足一名者以一名計(不含自薦人選)。(填寫附件表格)
二、自薦:由教師個人自行報名參加遴選且需經科務(中心)會議通過。(填寫附件表格)
三、若無推薦及自薦時,得由審查委員提名,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推薦,始可參加遴選。
第四條 申請時間:績優教師遴選申請作業,每學年辦理一次,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第五條 遴審作業由教務處主任、學務處主任、研發處主任、各科(中心)主任組成審查小組,教務處主任擔任召集人,課務組組長、教學發展中心主任列席,依下列項目討論及審查之:
一、教師提供前兩學年度各項教學工作相關紀錄與證明資料。
二、「教學績優教師推薦表」或「教學績優教師自薦表」之具體優良教學事蹟與佐証資料。
三、審查小組從推薦或自薦人選中擇優選出至多六名績優教師,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告。
第六條 教學績優教師贈與獎狀乙幀,並依當年度經費預算頒發獎金,以資鼓勵。獲獎教師應於獲獎後一個月內提供相關資料,公布於本校相關刊物、網頁或陳列展示,並得出席教務處舉辦之教學觀摩研習與義務協助本校推廣教學成效。
第七條 連續三年當選教學績優教師者,除重大貢獻者外,不得再提名推薦或自薦。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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